时间: 2024-08-07 14:00:24 | 作者: 华体会体育手机版
中新上海网7月25日电 自来水经简单过滤后灌装入回收来的水桶,用吹风机塑封,再贴上另外的品牌饮用水商标出售……这样的“纯净水”,你敢不敢喝?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陈某、王某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私自生产、销售桶装水销售给多家健身俱乐部,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及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陈某、王某系一对来自云南昆明的“沪漂”夫妻,来沪后陈某找到一份送水的工作,靠此养家糊口。2013年1月,陈某结识了一位送水的同行张某,对方称其手上有一套设备转让,品牌和质量均没问题。陈某遂支付7万余元接受了张某转让的饮用水过滤、灌装等设备,以及向几家健身俱乐部供应桶装饮用水的渠道,租赁了长宁区淞虹路某加工厂房成立上海馥鋆贸易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两年半的时间内,在没有生产、卫生许可证,也没有经过任何相关机构检测的情况下,利用转让来的设备和销售渠道,将自来水经过简单过滤,灌装入回收的水桶,贴上“碧康”品牌饮用水商标,用吹风机进行塑封,按照该品牌饮用水的正常市场行情报价,每桶7到9元的价格销售给上海多家健身俱乐部,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
庭审中,在检察机关的讯问下,陈某坦白自己的公司没有生产、卫生许可证,“桶是回收来的碧康饮用水的桶,封条是假的,是伪造的。”“主要是我在灌水,妻子带孩子,有空的时候就偶尔帮我用吹风机进行塑封。”陈某还交代,每天大概灌20—30桶水,同时这两年中还通过正当渠道从厂家进真水掺在一起销售。
陈某辩称,自己的过滤设备每两三个月清洗一次,滤芯则每周更换。“自己也检测过,水的质量没问题。”但其称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安全和质量检测。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王某在生产、销售桶装水的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某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陈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法院最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案】水是生命之源,饮用水更是与人们的生活和健康紧密关联。我国对饮用水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生产瓶装或桶装饮用水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都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和要求。也就是说,为了确认和保证居民饮用水的安全,瓶装或桶装饮用水的生产是一个一定要经过许可才能进入的行业。本案中,陈某、王某夫妇没取得生产许可,也不进行定期检测,其生产、销售桶装水的行为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潜在危险,应当予以惩处。(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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